一、基本情况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简称机场协会)是民用机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为:王瑞萍,注册资金:壹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1100000500020286W。2006年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成立,2021年5月完成脱钩改革。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截至2022年6月,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现有会员554家,其中机场集团30家、运输机场221家、通用机场128家、企事业单位175家。理事会下设18个分支机构,秘书处下设6个部门。2016年被民政部评为4A级全国性社会组织;2021年被民航局机关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21年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二、主要工作情况
机场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提升核心能力,坚持转型发展新思路,坚持牢记使命担当,坚持加强自身建设,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办会方向
机场协会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统一部署,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和依法治会相统一,认真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等职责;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协会《章程》,将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内容写入《理事会议事规则》;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主动将自身发展融入国家新发展格局,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凝聚会员、整合各方资源、推广应用新技术,在积极助力国家红色航空旅游、民航绿色发展、机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在服务民航中心工作和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坚持提升核心能力,打造行业优质品牌
机场协会制订“十三五”及“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核心能力建设方向,从知名度、话语权、权威性3个方面,持续深化核心能力建设,培育机场特色品牌服务项目。一是搭建四型机场建设交流平台。举办中国机场服务大会等会议论坛24次、专题论坛40余次,助力形成行业共识,积极推广最佳实践。二是打造机场安全管理体系(SMS)第三方专业评审品牌。先后对深圳等15家机场进行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安全评估专业化服务能力居行业前列。三是建设机场服务质量评价权威品牌。连续6年开展全国民用机场服务质量评价,助力全国运输机场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四是构建机场团体标准建设品牌。已立项团体标准67部,发布团体标准23部,其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团体标准被央视《新闻联播》报道,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五是扩大中国机场话语权和影响力。与国际机场理事会(ACI)建立了稳定交流合作渠道;受民航局委托连续6年开展中英经贸联委会机场分组会议活动;疫情期间采取“云外事”视频方式与国际机场理事会(ACI)亚太区就疫后合作达成共识;中国民用机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团体标准被国际机场理事会(ACI)向全球会员推广。
(三)坚持转型发展新思路,服务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
机场协会主动适应脱钩改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通过建设“三型协会”,助力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一是建设学习研究型协会。主动服务行业顶层设计,反映会员诉求和关切,近5年先后参与28部民航法律法规制修订;提出400余条政策建议;上报重大课题研究报告20余份。二是打造创新服务型协会。创新会员服务体系,构建面向全体会员的基础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的公共服务、满足会员个性化需求的增值服务的“三个服务”体系。三是构建协同发展型协会。优化会员结构,非机场会员比上届增长185%;通过“圆桌对话会”等方式,多次开展民航上下游领域的跨界合作交流;通过跨行业汇聚多方资源,在全国机场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恢复运力、振兴旅游业等方面取得实效。
(四)坚持牢记使命担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机场协会牢记新时代赋予社会组织的历史使命,发挥行业协会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彰显公益属性和使命担当。一是团结抗疫共克时艰。疫情爆发后出台会费减免政策;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疫情对机场业影响及疫后恢复政策建议;编写机场疫情防控法律指南,为会员提供法律专业支持;面向全国机场一线员工开展线上免费公益培训,直接培训员工6800余人次。二是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主动参与民航产业扶贫、定点帮扶、乡村振兴工作,向全国千万级机场发出倡议,助力扶贫产品“进机场、上飞机”;与云南省宁蒗县开展脱贫攻坚合作,协调开通、加密了多年来未能实现的至上海等城市航线航班,帮助该县通过发展旅游带动经济增长和人员就业,助力如期脱贫摘帽;积极参与民政部社会组织促进会“文化扶贫”公益项目;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捐助10万元在贫困地区开设“爱心书屋”。三是强化行业自律。出台机场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推进机场餐饮服务“同城同质同价”等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向全国民用机场发布《推进机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倡议书得到了积极响应;建设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机场团体标准体系,参与中国机场碳排放管理评价机制建设,助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
(五)坚持加强自身建设,确保依法合规办会
会员规模迅速扩大,结构更为合理,截至2021年底,机场协会会员单位数量比上届增长114%。坚持按照国家5A标准办会,现已形成5大类、共62项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自律规范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严格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充分保障会员权利。调整优化分支机构,将21个专业委员会优化到16个,增设公务航空、空港物流2个分会,正在筹备航空旅游分会和机场无障碍环境建设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增设标准管理部、研究部,专业委员会事务部更名为会员事务部,更好适应了会员需求和协会发展需要。
三、获得表彰奖励荣誉情况
2018年,机场协会被“第十二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组委会评为“民航展区展台优秀奖”。
2019年,机场协会被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组委会评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优秀组织单位”。
2020年,机场协会标准管理部被民航局评为“‘民航服务质量重点攻坚’专项行动先进单位”。
2021年,机场协会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在“全国民航职工主题文化活动”中荣获“优秀创作奖”;获得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文化教育公益专项基金”项目荣誉证书;在“我为企业协会减负担”专项行动中,被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通报表扬。机场协会党支部被民航局直属机关党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机场协会《中国民用机场服务品牌建设指南与行业实践研究》项目组被民航局评为“民航服务质量品牌建设专项行动先进单位”。
四、未来五年发展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以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坚持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办会方针,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全面提升能力建设水平,巩固创新发展优势,完善一体化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在建设四型机场贡献率方面有明显提高,在参与行业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具影响力,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方面更具独特优势,力争进入5A级社会组织行列;努力建设党和政府满意、广大会员认可、社会影响突出的先进社会组织,以实际行动为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是民用机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机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ivil Air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坚持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共同成就的办会方针,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战略,促进行业发展,担当社会责任,努力建设党和政府满意、广大会员认可、社会影响突出的先进社会组织。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民用航空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网址:www.chinaairport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民用机场业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开展民用机场业立法及发展政策研究;
(三)建设多种媒体信息及数据共享交流平台;
(四)依法依规制定民用机场业团体标准及行约行规;
(五)依法依规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公共产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依法依规开展民用机场业专业审核;
(七)依法开展民用机场业务咨询服务;
(八)依法开展民用机场业教育培训;
(九)依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交流资料和书刊文献;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议、论坛和展览;
(十一)开展民用机场业国际交流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遵守《中国民用机场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
2.社会信用记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三)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核;
(四)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依据有关规则享受本会增值服务受惠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活动;
(七)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本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34%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2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行业管理相关知识和经验;
(二)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领导;
(三)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本会工作;
(四)个人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理事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照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3-1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且最多不超过40人。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6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